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22执保32号
申请人:高青通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黄河路北侧、中心路以西(王府井商业城)13#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元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黄河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张然,总经理。
申请人高青通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元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5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鲁0322民初250号民事裁定,并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元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5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