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执1731号
申请执行人:***申商贸有限公司,住高青县黄河路北侧、中心路以西(王府井商业城)13#17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被执行人:淄博**商贸有限公司,住高青县高苑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岳德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6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淄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申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息4752000.00元;支付款项前,不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在高青汇金银行480万元股权的查封;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偿还上述借款,则本案可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拍卖上述股权,来偿还本案借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322执17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承俊
审判员 孙玉静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