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通申商贸有限公司

高青通申商贸有限公司、淄博乔岳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执1731号

申请执行人:***申商贸有限公司,住高青县黄河路北侧、中心路以西(王府井商业城)13#17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被执行人:淄博**商贸有限公司,住高青县高苑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岳德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6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淄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申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息4752000.00元;支付款项前,不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在高青汇金银行480万元股权的查封;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偿还上述借款,则本案可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拍卖上述股权,来偿还本案借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322执17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承俊

审判员  孙玉静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