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2执保344号
申请人:山东元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58269468M。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黄河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张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梅,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344575836D。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黄河路北侧、中心路以西(王府井商业城)13#17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经理。
申请人山东元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申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45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鲁0322财保197号民事裁定,并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申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45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焦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