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通申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元和置业有限公司、高青通申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2执保344号

申请人:山东元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58269468M。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黄河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张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梅,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344575836D。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黄河路北侧、中心路以西(王府井商业城)13#17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经理。

申请人山东元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申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45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鲁0322财保197号民事裁定,并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申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45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焦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