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智园科技有限公司

邯郸市邯山区教育体育局、阳光智园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402民初4754号
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东柳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4020004071508。
负责人:**,该局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智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园**楼**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1GMC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教育体育局与被告阳光智园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教育体育局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教育体育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邯山区教育体育局撤诉。
案件受理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邯郸市邯山区教育体育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