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巨灵仪表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行健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巨灵仪表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791财保71号
申请人四川行健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巨灵仪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其他财产进行保全,价值共计45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巨灵仪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其他财产,价值共计45万元。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四川行健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司会兰
书记员  焦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