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04民初1520号
原告:山西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惠丰街。
法定代表人:慎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长治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西陕村。
法定代表人:韩某1,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西三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英雄台中南商场**。
法定代表人:韩某2,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西东华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长治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山西三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东华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东华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 清 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娇
书 记 员 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