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03民初2472号
原告:山西三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英雄街中南商场四层。
法定代表人:韩福云,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长治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西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申虎英,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先红,改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三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治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治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三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山西三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莉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慧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