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泰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泰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阳泉市精神病医院筹建处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302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泰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泉市精神病医院筹建处。
申请执行人山西泰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精神病医院筹建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3民终15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阳泉市精神病医院筹建处于2019年4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山西泰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附加工作酬金40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泉市精神病医院筹建处银行存款405900元(含执行费5900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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