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4民初8952号
原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礼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梅,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明辉,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副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山,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男。
第三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康健新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阮扬,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爱国,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志贤,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泓沁农副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民,男。
第三人:上海绿色都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坚中,男。
原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副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康健新村街道办事处、上海泓沁农副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绿色都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60元,减半收取计6,630元,由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俭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江佳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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