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恢38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湖北瑞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村K块地1-13-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住博乐市文化北路2号B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瑞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瑞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500000.00元(含执行费7400.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瑞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北瑞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