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恢43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湖北瑞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村K块地1-13-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4民初113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53053.17元、执行费696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国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