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2408号 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3794279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佳,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女,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湖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8246815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中汉建设有限公司夷陵区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5003953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瑞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南街民主路624号华润置地民主路项目高层1号楼1层商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06884561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北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08535322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中汉建设有限公司夷陵区分公司、湖北瑞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中汉建设有限公司夷陵区分公司、湖北瑞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67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