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聚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玲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聚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03民初1292号
原告:黑龙江玲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43-1号人和小区D栋1层30号。
法定代表人:马艳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起,该公司业务经理主管法律职务。
被告: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540-3号-15号。
法定代表人:赵兴,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聚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共乐小区101栋A单元7层B号。
法定代表人:孙秀云,该公司经理。
被告:营口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秦培德,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可伟,男,汉族,1966年2月1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黑龙江玲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聚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口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可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黑龙江玲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玲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 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