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聚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玲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03民初586号
原告:**,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西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海,营口市站前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玲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43-1号人和小区D栋1层30号。
法定代表人:崔晓勇,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540-3号-15。
法定代表人:赵兴,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聚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共乐小区101栋A单元7层B号。
法定代表人:孙秀云,总经理。
被告:营口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忠明,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淼,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星,辽宁西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玲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聚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口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
审 判 长  岳虹
人民陪审员  荆玲
人民陪审员  韩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鑫
书 记 员  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