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02民初6618号
原告:***,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安徽新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芃,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男,195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男,194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女,195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132206203G。
法定代表人:孙睿。
被告: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齐落山人才公寓29号门面房,注册号340200000189028(1-1)。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吴芃、***、**、***、***、***、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芃、***、***、***、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9453元并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28日为51404元);2、判令被告吴芃、***、***、***、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3、判令被告**、***、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1、2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B3#楼3-701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1、2项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已于2018年3月27日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可依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7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 冉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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