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蒙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德蒙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1民初7368号之一
原告: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0976411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6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臣辉,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蒙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38372517,住所地:***书院镇书院大街1077号206室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蒙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8元,减半收取2714元,保全申请费1970元,合计4684元,由原告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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