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督89号
申请人:内蒙古利元管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208国道西、京包铁路东。
法定代表人:杨立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汝汝,北京市安理(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盖,北京市安理(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二路2号院2号楼-1至8层101内607。
法定代表人:尹玉林。
申请人内蒙古利元管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举证的给付金钱的证明文件没有给付违约金的相关约定且数额不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蒙古利元管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汪雪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