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地重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派特森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宁夏天地重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16081号
原告:青岛派特森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锦钰,山东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天地重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派特森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天地重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派特森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25元,减半收取11412.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