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地重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渑池县承时选煤有限公司、青岛派特森进出口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终67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渑池县承时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张村镇秦村。
法定代表人:姚少范,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派特森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北京路43号办公楼三楼108号。
法定代表人:窦凤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勇,山东海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源,山东海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中加特变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662号。
法定代表人:邓克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哲,女,199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该青岛中加特变频电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宁夏天地重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子市大武口区金工路。
法定代表人:杜耀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智英,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系宁夏天地重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陈英,董事长。
原审被告:三门峡龙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英豪镇。
法定代表人:张业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芳,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兴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九都路与孙辛路交叉口北航科技园2-1-1701。
法定代表人:姚金龙,董事长。
上诉人渑池县承时选煤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派特森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中加特变频电机有限公司、宁夏天地重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三门峡龙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兴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7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传票,上诉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渑池县承时选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26元,减半收取11563元,由上诉人渑池县承时选煤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宿 敏
审判员 谷林平
审判员 张仁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冷晓燕
书记员  吴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