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地重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天地重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02民初2445号
原告:**,职业不详,住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宁夏天地重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宁夏天地重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