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天意建设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承德天意建设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申请承德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825执64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承德天意建设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
被执行人承德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
承德天意建设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申请承德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760000元,于2017年4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741294元,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