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6财保74号
申请人:承德天意建设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西大街路**,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89805112A。
被申请人:中建水务丰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兴丰路****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MA07K2XLXF
申请人承德天意建设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承德天意建设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中建水务丰宁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支行的账户为:10×××27冻结,冻结金额为:27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2019年9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