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金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府谷县银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2民初2070号
原告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冷劲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府谷县银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省府谷县金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前石畔大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府谷县银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陕西省府谷县金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