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金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国瑞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府谷县银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陕西省府谷县金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辖终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国瑞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黑龙江国投穗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拓云峰,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府谷县银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府谷县金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黑龙江国瑞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国瑞资产公司)与被上诉人府谷县银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辉公司)、陕西省府谷县金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8民初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黑龙江国瑞资产公司上诉称,根据长安银行有限公司府谷支行(以下简称长安银行)与银辉公司签订的编号为YC-D2015018的《银行承兑协议》的约定,长安银行无条件承兑出票人银辉公司的商业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1920万元;银辉公司保证金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到期汇票,长安银行垫付票款后,有权将垫付的票款转为银辉公司的逾期贷款,自垫款之日起至银辉公司完全清偿之日止,长安银行有权按日利率执行利率上浮50%向银辉公司收取罚息,截止2020年7月20日,被上诉人已经产生逾期利息(罚息)12633286.36元,本息共计22247038.83元。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承兑协议中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率标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本案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请求撤销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8民初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继续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银辉公司、金桥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黑龙江国投穗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变更为黑龙江国瑞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对级别管辖提出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黑龙江国瑞资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处府谷县银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9583752.47元、至2020年7月20日的利息10947419.17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按日利率0.5%计算);由金桥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立案受理阶段,应以黑龙江国瑞资产公司起诉请求给付的金额确定本案的诉讼标的额,至于双方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利率标准、黑龙江国瑞资产公司起诉请求银辉公司清偿暂至2020年7月20日的利息10947419.17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问题,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
因黑龙江国瑞资产公司起诉的诉讼标的额超过了2000万元,且其住所地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不属于陕西省行政辖区,故依据上述规定,本案符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8民初10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萍
审判员 王彩萍
审判员 郭 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