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涵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涵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腾格里绿土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21民初1518号
原告:***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甘肃腾格里绿土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腾格里绿土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8元,减半收取2049元,由原告***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尚征
人民陪审员 高浩学
人民陪审员 田成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汤仁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