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荣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凯杰建材有限公司与山西荣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21民初784号
原告:山西凯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水县凤城镇桑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民,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荣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北街171号A座510号。
法定代表人:申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西凯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荣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山西凯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凯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原告山西凯杰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