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3财保116号
申请人:**,女,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申请人: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复元六路199号综合楼2楼B区20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3F2TE05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鲁DR××**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其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鲁DR××**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