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财保548号
申请人:天舍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象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8039649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复元六路199号综合楼2楼B区20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3F2TE05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申请人天舍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6967元。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法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舍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6967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55元,由申请人天舍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