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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2民初1242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庆丰路875号信源大厦幢1201、1301-2、17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04404767A。
负责人:陈日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祺、张云,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
被告:嘉兴宇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平湖经济开发区兴平三路99号2幢20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307305386T。
法定代表人:候树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杰、徐国良,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水路116号6、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964921693。
负责人:屠利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嘉兴宇诚建设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戴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怀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