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继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23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经开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经开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江苏继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朱启飞,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继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7873号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江苏继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均被轮候冻结、无网络资金、车辆与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其尚有八千万元债权在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等候上述执行案件执行到位数额后本案参与分配执行数额,因此本案在本次执行活动中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钟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廖 源
书 记 员  胡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