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继烽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继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27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江苏继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朱启飞,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继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6627号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继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964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钟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廖 源
书 记 员  胡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