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继烽建设有限公司

***超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继烽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执恢6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千人桥镇鲍桥村。
法定代表人:周维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继烽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启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经济开发区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金佳辉,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继烽建设有限公司、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超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铺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院依法委托评估,评估价格为4225600元,经本院委托“淘宝网”进行拍卖、变卖以及线下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为3813604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流拍价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铺房屋作价381360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超混凝土有限公司抵偿3813604元债务,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铺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超混凝土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超混凝土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杰胜
审判员  钟 伟
审判员  李万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黄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