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继烽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继烽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1696号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江苏继烽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朱启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赵焕铨,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继烽建设有限公司、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252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继烽建设有限公司、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7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朱艺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廖 源
书 记 员 胡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