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鑫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畴县祥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西畴县鑫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3民初31号

原告:**县祥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县西洒镇英代村民委水井山村。

法定代表人:阮学林,执行董事。

被告:**县鑫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县西洒镇环城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富正,董事长。

原告**县祥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县鑫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县祥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县祥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骆瑞利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祥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