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鑫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县枫***不锈钢材料总汇中心、**县鑫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623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县枫***不锈钢材料总汇中心。住所地:云南省**县西洒镇兴达街36号附1号。
经营者:李枫盛,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县西洒镇兴达街36号附1号。
被执行人:**县鑫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县西洒镇环城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王富正,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县枫***不锈钢材料总汇中心与被执行人**县鑫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云2623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县鑫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案款164367.00元、申请执行费2366.00元。2022年4月8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由**县鑫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前给付**县枫***不锈钢材料总汇中心案款80000.00元,剩余案款84367.00元定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的长期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县鑫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将申请执行费2366.00元交清。若逾期不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县枫***不锈钢材料总汇中心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2623执193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万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光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