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3民初929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铭,诚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县鑫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县西洒镇塘房街**。
法定代表人:王富正。
原告***与被告**县鑫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