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鑫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县鑫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3民初929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铭,诚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县鑫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县西洒镇塘房街**。

法定代表人:王富正。

原告***与被告**县鑫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