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56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40953229F。
法定代表人:高广贤,总经理。
***、***与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7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4652元;二、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本金64625元为基数,自2007年6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本金6462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6元,由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因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9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1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邮件退回,本院依法公告送达。逾期,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21年11月22日、2022年1月7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根据反馈结果,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多家银行有开户,本院依法冻结其在聊城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61.17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11月23日,因实际控制金额较小,本院未予扣划;如需续冻,申请人应于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其余账户余额较小,本院未予冻扣。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12月23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该公司已不经营,未调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4.因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广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2年2月21日,本院电话约谈***、***,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不能提供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照片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刚
审判员  唐牣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