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81执14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月28日出生,住临清市。
被执行人: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广贤,总经理。
临清市人民法院(2018)鲁1581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关立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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