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5执13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
被执行人: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新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651号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自动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对查封的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六套房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其中二套房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裁定以拍卖保留价206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另四套房产拍卖成功,所得拍卖款过付申请执行人1799471.46元。3、经调查,被执行人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享有判决确认的到期债权1020421.55元,该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了该到期债权,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到期债务尚未执行到位,需要等待另案执行结果。4、对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对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决定限制高消费,并已发布。6、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完毕,已屏蔽对该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应偿付***工程款3468460.4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已偿还***3859471.46元,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偿付***工程款3468460.46元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聊城市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予履行。本院已将该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