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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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2968号
原告:杭州天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富越盈座52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天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杭州天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天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天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天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