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4民初3812号 原告:***,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55989D。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道湖滨路园区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50070729D。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向 红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