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4民初3812号
原告:***,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55989D。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道湖滨路园区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50070729D。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向 红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