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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1民初5452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路**。 ***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1月4日撤回对被告***、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 傅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