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执40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楼炯,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楼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1民初6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楼炯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楼炯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款项175万元及利息,同时被执行人***、楼炯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0550元,执行费20105.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楼炯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楼炯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暨三村茅渚埠桥西单元403室及坐落于诸暨市××街道××村***的房地产,本案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楼炯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楼炯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楼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681执40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