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终2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7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傅芝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