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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终2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7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傅芝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