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3民初4922号
原告:张传宝,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淄博开发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淄博政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二路**内**楼的。
法定代表人:郭井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芳,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伟,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传宝与被告淄博政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于2019年8月7日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山东齐都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9月9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遂于2019年9月23日申请追加伤残赔偿金158196元,但因其在庭审时相应证据材料未提供齐全,现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准备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传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传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传宝负担。
审 判 长 张克峰
人民陪审员 王立峰
人民陪审员 宁学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