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4民初9994号 原告:内蒙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建设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仲景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内蒙古**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兴安街报社西巷明日之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1元,由原告内蒙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