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新世纪装饰有限公司

聊城市荣辉砼业有限公司、山东聊城新世纪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317号
申请人:聊城市荣辉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工业园嘉隆路东侧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J8M84G。
法定代表人:刘保林,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聊城新世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58009Y
法定代表人:康玉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市荣辉砼业有限公司诉山东聊城新世纪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山东聊城新世纪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4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聊城新世纪装饰有限公司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聊城新世纪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4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聊城新世纪装饰有限公司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樊凤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