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新世纪装饰有限公司

**彬、***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1866号
原告:**彬,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聊城开发区。
被告:姚远波,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住聊城开发区。
被告:山东聊城新世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康玉军,经理。
原告**彬与被告***、姚远波、山东聊城新世纪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龙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