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新世纪装饰有限公司

***与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522行初62号
原告***,男,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告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莘县政府街013号。
法定代表人徐启水,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龙,男,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山东聊城新世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康玉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恒伟,男,聊城高新鼎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第三人山东聊城新世纪装饰有限公司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的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准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沈传义
审 判 员  王海芹
人民陪审员  杜玉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