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新世纪装饰有限公司

***与山东聊城新世纪装饰有限公司、贾宝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502民初5317号
原告:***,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系原告的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国,山东遐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聊城新世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睿,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聊城新世纪装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山东省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宋士杰,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聊城新世纪装饰有限公司、***、宋士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聊城新世纪装饰有限公司、***、宋士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席守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侯林林